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可以:对方没有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像患病啊,失去劳动能力啊;对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也不能继续抚养;十岁以上的孩子自己愿意变更,并且对方也有抚养能力也可以变更;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