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第一,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也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法院庭前审理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证人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述证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证人询问,此时证人所作的陈述,应当具有庭审中陈述同样的法律效果。基于此,《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同时,为了贯彻契约精神,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在符合该规定确立的条件下,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在新冠肺炎疫情当下,证人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方式被不少法院所采用。需要提示的是,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与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相比,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优点,能够更为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现场情况,并能够使质证和询问证人的程序及时展开,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有助于法庭正确地认证该证人证言。
第二,法院的通知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是直接携证人出席庭审,提出要求证人作证的申请,或者申请的证人与到场的证人不一致等情形,这种情况既损害了庭审的严肃性,也无法保障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证据规定》明确,法院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原则上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法院准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形。
第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于何为“正当理由”,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73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对其证言得以有效质证,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确保作出公正裁判。证人不出庭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司法公共利益有一定的损害。特殊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在司法利益和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