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怎么办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案例】
接到柘木乡政府工作人员邹*林的投诉,反映监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年收取他的保证金4000元,如今已到期,应该退还而拒不退还。
7月15日,记者赴监利县采访。邹*林告诉记者说,2003年4月他无意中卷入了一起未遂汇票诈骗案。他有一个同学叫黄*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邹*林找到省市的朋友易*生想办法,易*生说他有朋友陈-林在,可以跟单位借钱。3人于2003年4月来到广州借款,合同、担保、公证手续办好后,陈-林拿来300万元汇票。黄*生因有事提前一天离开,委托邹*林将汇票带回监利县办理划转手续。邹*林于去年4月30日到家后,即到监利县工-行拿汇票欲将款项划到农-行。工-行、农-行工作人员说汇票押密不对,汇票是假的,当即报案。随后,公安局将邹*林、易*生、黄*生予以拘留。
5月9日,邹*林交了4000元保证金给经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放了出来。稍后,易*生、黄*生也分别交了6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邹*林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他们3人都是受害者。此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经侦大队再也没有找过他们3人。2004年5月18日,邹*林拿着“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暂扣凭证找经侦大队退钱,经侦大队长许*平说要请示杨副局长后才能退还。5月20日,经侦大队干警赵*华拿出一份“没收证”要邹*林签字,说保证金没收了,因为邹*林违反了规定。邹看到“没收证”上的日期是2003年6月1日。邹说,2003年6月1日之前他一直在家,没有违反规定;再说取保候审时,他跟干警讲过要外出治肝病,他们同意了。赵*华说,他到邹*林单位去,单位的人说邹不在。
邹*林申辩说:“我的手机是开着的,干警要来怎么不打我的手机呢?你要来找我,必须到我家里来找呀。”邹*林不肯签字,笔录上他写了这么一段话,大意是:“我是18日来的,你们没有说没收,今天来,说没收了。你说我违规,我没有违规。取保候审时,我给你们请示了,并且我只在去年7、8月份去过岳阳,当天去,当天回。”邹*林随后又找经侦大队长许*平,许说他向杨副局长汇报时,杨狠狠批评了他,说保证金坚决不能退,谁退谁出钱,局里不承认。7月16日,记者与当事人易*生通了手机。他告诉记者,监利县公安局明明知道他们受骗,还要收取取保候审金。时间一年多了,公安局从来没有找过他,也没有问过陈-林的去向。公安局没有主动退钱,他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笔钱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