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申报开办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重点是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 (二)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社工姓名报酬和社保记录)。 二、补贴范围及额度 成立确有资金困难的社会组织,可申请2-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办成立时已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不再重复申报开办经费补贴) 开办经费补贴主要用于: (一)注册资金的补贴; (二)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补贴; (三)房屋租赁补贴; (四)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补贴; (五)代理记账补贴。
开屠宰场政府有补贴吗
有补贴,各地区不一样,屠宰厂等级不一样补贴不一样,屠宰量也决定补贴。开屠宰注意事项:1、从事定点屠宰场(点)的单位和个人,须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未设乡〔镇〕的先经街道办事处)审查提出意见,向当地区市县农牧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2、新办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3、屠宰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禁止无证无照和一证多点屠宰经营。
搞养殖业政府有补贴吗
1、一般个体养殖没有政府补贴,但可以申请银行免息贷款。2、成立农业养殖合作社,通过申请政府会给一定量的养殖补贴。3、若养殖项目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成为当地龙头企业,会有政府补贴。
开农家乐政府有补贴吗
没有这方面的补助、精神上是大力倡导鼓励创业的。 “农家乐”这种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繁荣市场、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开农庄政府有补贴吗
一、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申报时间:5-6月受理单位:农业部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时间:6月底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申请补助数额:300万元。三、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时间:6-8月底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申请补助数额:300万元。四、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时间:7-8月受理单位:农业部(各县农委、农业局)支持范围:重点扶持蔬菜(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每个设施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内面积,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露地基地1000亩以上。资金补助数额: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五、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时间:8月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支持范围:粮食主产区,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资金补助数额: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化申报时间:9月受理单位:农业部、财政部支持范围:重点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通风库、冷藏库和烘干房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资金补助数额:先建后补,视具体情况。七、龙头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时间:10月受理单位:财政部支持范围: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 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八、资金补助数额:500万-800万元。扶贫项目申报时间:不定受理单位:扶贫办支持范围: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资金补助数额:500万元。
怎么申请成立协会
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筹备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