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四五”时期发展目标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和2050年远景展望,充分考虑“中优”区域发展阶段特征和未来发展支撑条件,力争到2025年,“中优”区域在国家中心城市中的极核功能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产业层次显著提高,现代化产业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幅提升,15分钟公共服务圈实现满覆盖,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城市空心化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天府文化充分彰显,高品质高能级生活城区初步建成。
努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搭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生产性服务业合作交流平台,构建辐射全国的供应链服务网络,服务枢纽功能明显增强。高端服务领域加速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和智力密集特征明显增强。服务业创新氛围和创新环境明显优化,质量、标准、品牌竞争力显著提高,“成都服务”能级明显提升,“成都服务”城市品牌全国知名。
努力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加快构建全域公园体系,塑造山水呼应、绿道蓝网、城园相融的城市形态,擦亮“雪山下的公园城市”金字招牌。成都将建设更多家门口的好学校,提供更加优良的健康服务。丰富“轨道+公交+慢行”多样化绿色出行选择,构建“通勤圈”“生活圈”“商业圈”高度融合的通勤体系,让职住更加平衡适宜、出行更加便捷舒适,“上班的路”“回家的路”更加舒心美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