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十三五”时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关心关怀下,海关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5年来,口岸管理体制实现革命性变革,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关检全面深度融合,口岸管理更加集约高效。全面深化改革纵深推进,围绕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监管主要业务指标大幅增长,执法效能稳步提升;通关管理系统实现整合优化、迭代升级,科技创新应用水平大幅提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实施“强基提质工程”,清廉海关建设深入推进,“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令行禁止、担当奉献”的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卓有成效。特别是2020年,面对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外贸下行压力双重考验,全国海关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举措,全面履职尽责,海关队伍得到历练,关检深度融合成效经受住实战检验,交出了一份保安全促发展的满意答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