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如下: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显然,法律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要求远较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要求严格。
7.被损害人可以作出的反应不同。受正当防卫行为损害的不法侵害人既无权对防卫人进行抵抗,也无权以损害第三者权益的方式实行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被损害的第三人却可以对避险人反施抵抗,也可以损害第三人的方式实行再避险或连锁避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