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用土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尚不能妥善安置农业人口的,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耕地的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乘以被征用耕地征用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再乘以安置补助的倍数。实际上,按征用土地的面积计算的安置补助费和按农业人口计算的安置补助费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也可以先计算征用每一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数量,再按人均耕地情况计算出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数量,其结果一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