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报酬纠纷。 2、和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包工头拖欠你们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4、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你们是可以要求工地具有资质的承包方向你们支付工资的。 5、若包工头具备承包资质,可以直接起诉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质,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承包资质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现在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和政府清欠办寻求帮助。 7、由于已经三年了,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你们向包工头主张了权利,以此来使诉讼时效予以中断。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