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试行)》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定位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机关”修改为“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问责,不仅仅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力,更是必须担负的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对纪委在党内监督中职责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也是党章规定的纪委主要任务的重要内容。第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具体任务。《条例》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该项规定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包括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委的工作部门、下一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二是“落实纪律检_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改革纪律检_体制,就是要围绕“两个为主”,抓住执纪审查,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具体问题,提出要求、探索实践,制定规则、健全制度,保证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各级纪律检_机关贯彻中央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在线索处置和执纪审_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201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为增强纪委监督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条例》以更高层级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了改革成果。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该项规定的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措施,包括针对具体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的方式方法,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两项内容。通过这两项具体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