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执行:
(一)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三)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五)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