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界定
(一)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
2
2
:30
(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
2
2
:
30
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
(二)夜不归宿的界定
1
、夜不归宿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
,
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
、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宿舍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二、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信息报送程序
(一)公寓管理员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必须立即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辅导员;
(二)辅导员晚间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要及时通过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督促学生尽快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则要组织学生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必要时与父母联系;
(三)除因特定的工作任务,并且持有加盖相关责任部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公务证明的公务性晚归可以进行销假,其余晚归一律不允许销假;
(四)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宿舍住宿者,应提前到辅导员处进行审批,填写书面假条并由辅导员和社区主管签字后方可,并在当天查寝前交所属公寓楼值班室进行备案;
(五)学生因事因病两天以上(含两天)不能在宿舍住宿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且征得家长同意,由辅导员、所属社区签字(盖章)认可后,在审批当天提交所属公寓楼值班室进行备案;
(六)学生因病造成的晚归、夜不归宿,在提交书面假条的同时,必须附上校医院或就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七)请各位辅导员告知学生提前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晚归、夜不归宿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假、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销假的,请于次日下午
17
:00
以前,到辅导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晚归
3
次警告处分;
6
次严重警告;
8
次给予记过处分;
10
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发现
1
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
2
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
3
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次(含
4
次)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瞒报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四)因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一切后果自负,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严禁学生校外居住,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情节达到以上规定的处分标准时,由社区向学生处报该生违反以上规定的材料,学生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及平时的表现情况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七)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次数达到处分条件的,各社区要充分尊重对于该生的处理意见,共同做好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其它事项
1
、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2
、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