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这样区别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
1、适用范围不同,纪律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除特定当事人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纪律合同中,中国银行的纪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直接对委托人有效;
3、提供不同服务的活动方式。纪律合同的纪律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干预交易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内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纪律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