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和纪律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一方代表另一方办理委托事务,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然而,这两种合同有所不同:
一是行纪合同必须有偿,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二是行纪合同主体有限。在中国,纪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但纪律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成为纪律合同中的纪律人。但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很广,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特殊要求。
三是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