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之后还是会执行的。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地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
1、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的行为;
2、暂缓执行后,法院不得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暂缓执行前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失效。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情形消失的,法院应当决定恢复执行;
3、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经院长批准后适当延长。对于执行担保中的暂缓执行,若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超过1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