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已经取消几年了。建议和业委会协商,或者申请成立自治业委会,这样在和物业的商讨中才有话语权。
单个业主能否起诉物业公司侵犯众业主公共权益的问题,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例却不尽相同,争议在于有的强调业主主张小区内被物业侵犯并占用的公共权利,须有超过一定比例的大多数业主授权。
这其实是对法律原意的一种误解,作为原告(业主)事实上也难以操作。上述法条中规定的“自己”二字,即明确了业主个体的诉讼主体资格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