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合同保全方的式包含这些:
1、债权人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
2、债权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