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