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境外被敌对国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间谍组织胁迫或者受诱骗,而参加了该组织从事刺探、抢夺、破坏等危害我国安全活动,且其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可以依法不予追究。而这种情况下的认定需要根据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如被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需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该组织,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如果一个人在境外自愿参加了间谍组织,那么其行为依然构成犯罪,无法获得不追究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被胁迫或受诱骗的情节需要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此外,如果间谍活动已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即使是受到胁迫或受诱骗,也仍然可能受到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敌对国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间谍组织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该组织从事刺探、抢夺、破坏等危害我国安全活动,且行为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