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商场促销商品能退货吗
促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商场不能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对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未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地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可知,商场以其在墙上明确告知“促销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不肯更换商品,明显是规避己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声明内容当归于无效。
二、打折商品真的不能退换么?
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都属于“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而“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则不同,这些商品本身在质量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仍有使用价值,可继续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享有质量“三包”服务,即经营者不负责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