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地;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