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必要手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即公开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正和公平原则是其重要补充和完善。按照这些原则,凡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需要知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权,也不得干扰、阻挠政府机关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凡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需要知道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