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
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要举行听证,而是有特定范围的。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什么情况下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情况主要有: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拆迁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在什么情况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三)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即需要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授权;(四)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也不得由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是: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