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不仅影响正常通行,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侵害他人。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实施堆放、倾倒等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是没有争议的,那么道路交通相关的管理部门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相关部门负有保证道路安全、通畅的义务。当影响道路安全、通畅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如果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行为人和道路交通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如果一时无法确认实施堆放、倾倒等行为的行为人时,应该由道路安全相关部门先承担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事后发现侵权行为人的,道路交通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