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期限,从拘役开始计算,最长为三十七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从一地到另一地作案、多次作案、串通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批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