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从11月1日起,我省时隔三年再度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准四个档次分别上调至: 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上调,分别为: 18元、16元、15元、14元。执行最低工资准最高档的为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