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具体是哪些?
七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范围具体如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还能受理吗
1、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起诉权并未丧失,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的分类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三年的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长期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告分割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为三年、四年、二十年,这些期间是法定的,当事人若是对此进行约定、只要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是无效的。根据规定,并非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有诉讼时效,诸如请求支付赡养费等的纠纷,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作用是什么?
1、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可以避免因时间长久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发生困难;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件,避免无法处理的陈年旧案困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及时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否则会丧失权利和失去法律的保护,从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追索权、诉讼请求权等,以促使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时实现和清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四、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