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分类与代码》规定,国家危废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的危险废物分类及其代码的全国性标准。国家危废名录包括四个级别,分别是一般危险废物、易燃危险废物、易爆危险废物和剧毒致癌危险废物。各级别下又细分为多个类别,并配有相应的危险废物代码。例如,一般危险废物包括废金属、废纸板、废矿渣等多种废物种类,每种废物按照特性分别对应不同的代码。危险废物的管理涉及到环保、安全、医疗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危废所属级别和种类进行正确处理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过环保、安全等专业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同时,也应当注意危废的储存和运输等环节,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