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有那些?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准入标准的,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1.脑血管病后遗症;
2.恶性肿瘤;3.糖尿病合并症;
4.晚期尿毒症;5.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
6.精神病;7.肺结核;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10.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11.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7.血友病(血友病A、血友病B);
18.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
19.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
20.儿童孤独症;21.耐多药结核病。
二、需要提供材料有哪些?
申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病历(门诊病志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书、化验单、病理报告单、影像片及诊断报告单等,已享受特殊病种待遇人员还需提供原有的特殊病种会诊认定表。
三、办理地点及电话?
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特殊病种定点门诊申报;办理异地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可选择安置地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特殊病种定点门诊,在我市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咨询电话47116027。
四、享受待遇及时间?
申报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经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会诊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其中晚期尿毒症(限于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限于放射治疗)和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3种特殊病种,经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会诊认定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一个医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600元/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300元/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比例:糖尿病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比例为77%,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恶性肿瘤、晚期尿毒症、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统筹支付比例为90%,其它特殊病种统筹支付比例为8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报销比例:晚期尿毒症基金支付比例为80%,糖尿病合并症、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综合症(含帕金森氏病)为50%,普通结核病及耐多药结核病为75%,其他门诊特殊病种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