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必须保留原岗位么
需要保留。按相关规定,在妇女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应该保留其职务的,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产假过后公司不让上班怎样解决
用人单位基于想规避违法解除辅乳期员工劳动合同,故意逼员工辞职的恶劣行为。作为员工应当取得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证据,以天天到公司上班(原部门或人力资源部);
如取得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依据国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用人单位的原因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第一个月必须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必须依法(各地均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或者制定了地方工资支付条例)发给劳动者生活费,还用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取证,而不能仅凭口头或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