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如果公司依法申请破产,会有清算组织对公司现有的财产进行清算,就算公司现有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在公司依法宣告破产以后,债务人是不能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
一、认缴制公司注销是否需缴清
公司解散后,公司股东未如实认缴出资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