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候选人产生应当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1. 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产生: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和选举。这个过程中,候选人应当是在职、合法劳动的职工或者管理人员,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任期一般为五年。2. 工会主席、副主席、理事等职务的候选人产生:先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提出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并进行选举。在进行选举时,应当保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候选人的产生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而工会主席、副主席、理事等职务的任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工会候选人产生的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职工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选举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