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近年来互联网生态不断丰富,个人征信数据的维度随之延展,例如网上购物、社交关系、出行情况、理财持有情况等等,但这些数据多被把持在互联网巨头手中,规范数据的收集、利用迫在眉睫。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征信监管有法可依。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也就是说,像互联网电商将客户消费信息与客户基本信息相结合,为客户进行“信用画像”并为其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行为,也都属于征信活动,需遵守《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