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人需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行纪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一般需负担本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完成后,可从委托人处获得约定数额的报酬。
一、纪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纪律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如果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租房中介费一般怎么收
租房中介费一般是因地而异。
中介费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中介收费标准如下:
1、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具体标准根据专业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2、价格评估费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3、房地产经纪费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本行纪人负担
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
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