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债权人因借条起诉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时应该注意:
1、首先,如果借据没有瑕疵,借款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据不真实时,可以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对于这种小额贷款关系,没有必要设定更高的认证标准;
2、如果采用一刀切的认证标准,在实践中很难解决很多问题。因为,借据毕竟是借款人自己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的角度来看,借据的证明相对较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据的证明力应该得到认可;
3、如果借据存在形式缺陷,如借条有涂改甚至补充,墨迹不一致或签名字迹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关系不能根据借据确定,贷款人应当对是否支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贷款人应当提供借据以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提供的证据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履行了贷款义务,才能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
4、借据无明显缺陷,但贷款金额较大的,应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交付细节,综合判断贷款关系是否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