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交印花税吗
需要,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缴纳,也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缴纳。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由签订双方各自全额贴花或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
(一)目的
通过对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过程、审批权限、保管、履行、监控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风险。
(二)适用范围
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承包、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工程合同类别:
a)战略采购协议及战略施工协议
b)大于五万元的工程施工类承包合同,施工补充协议
c)大于五万元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d)施工监理合同
e)质量监督检验协议、安全监督协议
f)用电、用水协议
g)零星合同:b)、c)项≤五万元的合同
索赔:
当供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或履行合同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时,向其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四)职责采购管理部
经办工程合同类别中a)~e)项合同的签署并建立《工程合同台帐》,参与进行单笔大于5万元的索赔。
项目经理部
经办工程合同类别中f)~g)项合同的签署并建立《工程合同台帐》,负责合同的履行、收集索赔证据及索赔。
成本管理部
负责采购要求、合同拟稿的评审;负责合同中经济条款的履行;参与合同索赔。
法律室
负责合同稿件的法律审核;当项目经理部提出要求时,参与合同索赔。
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工程竣工移交后工程合同的履行。
项目总经理
负责批准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合同拟稿。
工程总监
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常务副总经理/公司授权领导批准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五)工作程序确定合同方
工程供方必须按照《工程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来选择。
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监督、燃气监理、有线电视、用水、用电直接与授权或指定的单位签署合同。
其他需要与指定单位签署合同的,需得到工程总监批准。
工程合同拟稿审批
除施工报建、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监督、燃气监理、有线电视、用水、用电的合同可采用对方提供的版本外,其余文件应由经办部门拟稿,拟稿时应参照已签署的工程合同及相关案例。
工程合同拟稿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发出。
大于五万元的工程合同拟稿审批结束,经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之后,再由采购管理部内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采购管理部加盖防止换页的工程标识,记录反映在《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表》中。
小于等于五万元的工程合同拟稿审批结束,经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之后,由项目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复核,记录反映在《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表》。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