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_x000D_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_x000D_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_x000D_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_x000D_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_x000D_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