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_x000D_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_x000D_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_x000D_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_x000D_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_x000D_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_x000D_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