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面临工作问题。有工作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事业的存在,那么,在我国对于失业证的办理中,在失业证丢失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进行相应的补办措施?拿这些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作的存在能够让我们发挥自己从小到大所作所学的知识,而当我们知晓并不适合我们从事的工作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重新审视自己寻找新的适合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