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挂失补办流程
身份证补办的方式如下:
1、挂失。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可以就近向户籍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2、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如果是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也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携带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交派出所查验;
4、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
5、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6、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7、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现场核对证件信息,比对指纹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如果是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常住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当天制作并发放。
二、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领取(即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并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予以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缩短办证时间。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