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人才向外流失,选人困难。农村在家的人员大多数是老人和小孩,有知识、有能力、有见地的人都在外务工,能够胜任村干人选少,选人用人是一个最大的难题。一是工资收入少,留不住人才。群众在外务工的收入比村干收入高得很多,而且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村干小,很多有知识、有文化、有能力的群众不愿意留在村里担任村干职务。例如:固本乡美乐村文书姜兴华,在任职期间满怀抱负,一腔热血,决心留在家乡,为家乡作贡献,但现实往往很很残酷,他是家里的顶梁柱,有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刚性支出大,为了生计无奈辞掉文书一职。二是历史遗留问题,新人不愿接手。由于往届村干处理不当,遗留下很多问题,需要重新梳理解决,例如村内遗留下的债务、山林纠纷等问题,往往很棘手,要想釜底抽薪的解决很困难,新人不愿接手。三是社会舆论大,心理负担重。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当村干很难一碗水端平,得罪人的事常有,稍微做的不好,很多群众会以此为事端,到处宣传,形成不良的社会舆论,给村干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