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有:(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以及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产假,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教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