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主要区别是: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悔改或立功执行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有测试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使用;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进行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在监狱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犯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犯的,依照刑法第一条规定撤销假释69本条规定的原则应当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遗漏罪,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减刑和假释的区别介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