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_x000D_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_x000D_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_x000D_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_x000D_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_x000D_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_x000D_
第五百七十一条_x000D_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_x000D_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