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捕十五天的,在拘捕期满后会放人。被拘捕人拘捕期满后,拘捕所会按时解除拘捕,发给解除拘捕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而拘捕的时间以日为单位,从收拘当日到第二日为一日。
2、法律依据:
《拘捕所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捕所。拘捕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被拘捕人拘捕期满,拘捕所应当按时解除拘捕,发给解除拘捕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捕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