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债权人不得违反双方均享有的期限条件而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了“拒绝履行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方可以实际违约而请求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者的法律构成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