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黄河流域,根据《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各涉及省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并会同国家水资源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水利部等机构进行专题研究,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具体来说,超采区划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于对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状况的调查评价,明确流域内各类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二是结合流域水资源总体规划,分析地下水相关发展趋势以及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目标;三是按照中央和省级管理制度,明确超采区划定的具体程序和环节;四是参考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保障超采区划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的公布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超采区分布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二是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社会参与度,提高公众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知晓率和自觉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