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公司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商标”是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一个企业不但需要拥有一个、几个或者许多商标用来区分其与竞争对手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还需要将其自身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这种将此企业与彼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识或者名称,就是企业名称,又称为商号。
国外一般要求企业名称反映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目的。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依次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在这些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属于通用的称谓,可以将不同行政区划、不同行业和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区分开来,但不能作为特定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识,也即不能据此将甲企业与乙企业区分开来,而将特定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识主要是字号,字号是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
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范,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字号在我国是有特殊意义的,只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同于所谓的商号。
企业名称与商标有共同之处,即都具有识别功能。与商标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名称是用来将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而不是区分不同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
企业名称一般是由长长的文字组成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起来往往不方便。因此为实用目的,企业常常使用缩写或者简称的名称,或者其他的简便称谓。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匾牌、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
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匾牌可以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7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对企业名称使用简称采取严格的控制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