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与单位并无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按照规章,事实劳动关系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决劳动关系。如果是单位要求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月薪资)。若单位没有支付,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单位再加付50%的补偿金,这样实际上是1.5个月的薪资了。若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章加班费应当是平时薪资的1.5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按照规章,还可以要求加付所克扣加班费25%的补偿金。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达一个月以上,劳动者有权离职,不用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从次月起,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薪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章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