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出租流程是什么?
(1)申请
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
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达到审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市场状况,由经办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说明书和租赁供地方案,经过局内会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签订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5)缴费
用地单位缴纳土地租金和契税,领取租赁合同。
(6)归档和建库
将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数据库。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租用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租赁土地使用权经登记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注明“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当下,我国存在很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土地是可以进行租赁的,但是土地的租赁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以,在满足条件之后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集体土地的非法交易使集体所有制受到侵害和冲击,直接影响了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